原审法院查明,罗某甲、谢某某系夫妻,婚生二女一子,长女罗A、次女罗丙、儿子罗乙。罗乙与陈某于2007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罗乙已育有一子一女,陈某未曾生育。婚后,罗乙与陈某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乙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即罗某丁(男)、罗某戊(女),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乙、陈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7日罗乙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陈某携罗某丁、罗某戊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12月29日,罗某甲、谢某某提起本案监护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