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处理法官首先会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时,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二)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时,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夫妻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分割公司股权,而是会判决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根据股权价值大小取得相应的补偿。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通常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进行补偿的数额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律师解读 1.《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释疑。该条对夫妻在有限公司股权的侵害做出了规定,但适用范围有限制。一是该条款仅适用于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该公司股东,另一方在纠纷发生时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形,如果夫妻均为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则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规定。二是该条款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虽然在公司登记时被记载在夫或妻一方之下,表面上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婚后的公司收益如何处理?夫妻结婚之前,一方已经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本金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婚后投资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婚后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