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尽管在改变人口所受抑制的相应强度方面,和在改变这些抑制对实际人口所施加压力的程度上,人类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暂时的,然而,人类却能强烈而广泛地影响抑制的性质和起作用的方式。
政府和人类(社会)制度并不是在能在消除人口所必然受到的抑制(即人口增长必然会受到抑制,而并非全球皆然,可以有把握地说,这是违反自然规律而不可能发生的事)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而是在对引导这些抑制,尽量减少给社会道德和幸福造成的损害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我们从日常经验中获知,它们的力量是巨大的。然而,尽管如此,必须承认,政府的力量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因为要达到的目的主要依靠个人的行为去实现,个人行为难以凭借法律产生直接的效果,虽然它可能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影响。
我们如果更加仔细地考察,那些被划归为预防性和积极的两大类的抑制所具有的性质,就会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人们会发现,这些抑制可分成道德抑制、罪恶和苦难。按照自然规律,要是认为人口增长的某种抑制是绝对不可避免,并且人类制度会影响其中的每一种抑制起的作用的程度的话,那么要是不将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都发挥出来以减少罪恶和苦难的总量的话,就会产生重大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