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机制——以国有公司董事会治理完善为中心
对现代公司而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是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通过公司内部不同职权的相互制衡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董事会既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又是经理层的委托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举足轻重。政府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规制应当强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而后者又应当以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为核心。完善董事会决定薪酬的职能,则必须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能独立地决定高管薪酬。这种独立性,首先表现在董事会要独立于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级管理层,以对高管进行有效监督,避免高管自定薪酬;其次表现在董事会要独立于控股股东,避免控股股东对高管薪酬的行政干扰。笔者认为,后者对国有企业十分重要。国有企业以国家为控股股东或唯一股东。而国家只能授权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由于政府具有国企出资人和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可能发生职能混淆,从而对高管薪酬施加不当的行政干预。因此,国企出资人对高管薪酬的规制必须遵循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通过董事会的独立运作而进行。完善董事会的定薪职能包括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