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最近大规模的特别立法十分泛滥,意大利民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由1942年生效的《民法典》[3]来指导。它继承了法律古老与高贵的传统及欧洲文化。[4]
1942年《民法典》实现的最大创新之一在于私法渊源的统一,即在此之前,源自两部不同的法典——1865年《民法典》与1882年《商法典》。前者是意大利统一之后的第一部民法典。当时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成为了19世纪自由主义法典化的最佳表率。它提供了一般性的规范,也称为“共同”规范,其中不以各方的主体身份为限,适用于私法关系中。而后者仅向“商人”,即依该法典向“那些以从事商业活动作为惯常职业的人”提供特别规范。在该商法典中,商业活动以严格列举的方式加以定义。
这两部法典反映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模式:《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规范,将财富建立于土地财产与地租的基础之上,而《商法典》则是一部致力于商业与工业的社会阶层的法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