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因此创造了一个新词,后来成了罗马法律的基石。之后的一千八百年间,这段故事口笔相传,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中也有所引用。依照罗马法律,单利(simple interest)是合情合理的,复利(compound interest)则有违天理。不少古代文明都出现过利息重叠的现象,然而只有罗马人将其定为非法。
自古以来,几乎所有社会都严禁重息,更贴切地说是严禁高利贷。欠债纳息是历史最悠久的金融行为,不过自诞生以来,就被斥为贷方企图搜刮借方的剥削行为。不管借贷是以现金还是以其他物品的形式进行的,穷凶极恶的贷方总是采取“以邻为壑”之策,直至把借方逼到丢掉担保,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人们对单利只是稍有微词,而征收复利却是罪大恶极,但此举又无法约束。
这个问题在古代社会显而易见,随着时间的流逝反而渐渐模糊起来。数百年来,民法——包括某些国家的不成文法(常被称为自然法)——明确规定严禁高利贷。不过众人喊打的贷方依旧招摇过市,很快就在传奇和文学作品中占据席位。就某种程度而言,理论和实际互不协调的并肩同行,导致自罗马陨落到宗教改革时期,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各走各路。尤其是在中世纪初期,教会认为凡是利息均为重利,复利被称为“犹太人利息”,旨在说明其阴森黑暗、有违基督教伦常的特质,它是作为社会局外人的贷方的剥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