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应当用惩罚来表示轻蔑
尼采将惩罚概念归结为对起义的镇压,是社会针对被镇压者采取的一种安全措施。他反对人们用惩罚来表示轻蔑,因为罪犯也是一个人,而且是一个有勇气的人,是一个敢于拿自己的生命、荣誉、自由冒险的人。因此,应该给他们以应有的尊重。同样,他也反对人们把惩罚看作一种赎罪或者清算,因为罪与罚之间不存在什么交换关系。他认为,惩罚并不净化什么,因为犯罪并没有弄脏什么。
尼采对于惩罚的态度是与他关于犯罪和罪犯的认识相关的。在他看来,犯罪乃是一种反抗社会制度的起义,罪犯则是反对整个社会制度的起义者。
犯罪归于以下概念:“反抗社会制度的起义”。人们并不“惩罚”一个起义者:人们压迫他。一个起义者可能是一个可怜可鄙的人:就本身而言,一种起义是无可蔑视的——而且,就我们的社会种类来说,起义本来还不至于贬低一个人的价值。在某些情形下,人们或者得尊重这样一个起义者,因为他们感受到我们社会中某些必须用战争来对付的东西:这时候,他把我们从瞌睡中唤醒。[[德]尼采.权力意志[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