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等三部门于2014年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各地颁布的政策文件基本,都是从公共服务的购买范围、购买方式、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评估标准、资金拨付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还没有专门针对教育服务的政策法律。而教育服务由于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共服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造成了其购买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教育领域购买服务一直缺乏比较统一的政策,各地虽有尝试,但力度都很小。如果没有专门针对购买教育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话,将直接影响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这一政府工具实施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推广实施的可能性。[81]因此,可以考虑制定《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法》,明确教育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客体和范围,允许国家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多领域的教育公共服务,大力培育教育公共服务市场,形成政府、社会与公民共同举办教育、共同竞争公共财政教育资源的局面。[82]各地也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修订,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例如,规定政府新增公共教育服务的支出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民办学校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优化民办学校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学校进一步发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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