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杜因在其邦国内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为选侯们加强邦国自治提供了一种模式,被普遍采用。匆匆赶回德意志的卡尔四世为了稳固其在帝国刚刚确立的皇权,不得不对选侯做出让步。1355年11月底,卡尔四世在纽伦堡召开帝国宫廷会议,与选侯们达成协议,于1356年1月10日颁布《金玺诏书》(Goldene Bulle)。《金玺诏书》是中世纪德意志帝国的第一部基本法,初期只有23章,同年12月25日在梅斯的帝国宫廷会议上又补充增加了8章,共有31章。《金玺诏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选侯选举国王的程序,即:在国王去世后的30天之内,由美因茨的大主教召集选侯们在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选举国王,选侯要发誓他们的决定没有经过秘密协商,没有收过任何酬劳。此后,按照规定的顺序依次投票:身兼勃艮第掌玺官的特里尔的大主教、身兼意大利王国的掌玺官的科隆大主教、波希米亚的国王、身兼宫廷膳务大臣的莱茵行宫伯爵、萨克森的公爵、身兼司库大臣的勃兰登堡的伯爵,最后投票的是美因茨的大主教,他还负责根据投票结果宣布被选出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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