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将把可以确定为利他主义的理由系统中所有有关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轻重权衡的问题搁置一边,暂不讨论。
[2] 有一种常见的解释也许可以在此提及一下:它认为,关注他人的行为是由一种避免罪感的欲望所驱动的,此罪感是自私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罪感无法提供基本的理由(理性),因为确切地说,罪感是一种痛苦的认识,即:某人正在做或已经做了与一种他人的要求、权利或利益所提供的理由(理性)——一种必须预先给予承认的理由(理性)——相对立的事情。
让我补充一下:我们也可以提出类似的论证,来反驳那种将普遍化的同情一般化为道德动机之基础的理论诉求。一般说来,同情不只是一种由认识到他人苦难所产生的不快感情,并依次激发人去解除他们的苦难。相反,它是对他们的苦难的一种痛苦意识,即把他们的苦难看作是某种有待解除的东西。
[3] 然而,这种观点的直接性可以通过下述观察而得到修正,即,它允许将自私行为与无私行为区分开来。如果我想要的真的是另一个人的幸福,那么,我的行动目标就只可能是他的幸福,而不是满足我自己幸福的欲望。这是约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很久以前就提出过的观点,而与之相对的主张则宣称:所有的行动都是由自爱所激发的。见《教堂巡回讲道十五讲》(伦敦,1726),尤其见第十一讲“论爱我们的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