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国力有限,一时难以支付向苏联订购大批军用物资所需款项,希望从苏联获得贷款以作采购之用。1938年1月,国民政府派立法院院长孙科为特使,率团前往苏联,以争取苏联的贷款。3月1日,中苏成立第一次贷款协定,议由苏联向中国提供价值5000万美元的贷款,供中国向苏联购买各种物资,贷款年利率为3%。协定规定:从1938年起,在以后5年内,中国每年向苏联偿还1000万美元,其偿还方式是向苏联提供各种农、矿产品。实际上,这笔贷款从1937年10月即已开始动用,从那以后中国获得的苏联物资均被作价计入贷款之中。
在具体交涉过程中,中苏双方免不了要有一些分歧和矛盾,但苏联当局一般总能从维持对日抗战的大局出发,予以化解。1938年3月,苏方将1937年10月24日至1938年2月14日已经转交给中国驻苏代表的苏联军火分开甲、乙、丙三份账单。除甲单中的军火由借款合同相抵外,苏联要求中国以现金支付运输军火的打包费、装配费、载卸费、运输费等费用。中国方面希望以农、矿产品作抵,还希望从苏联再获得一笔借款,以抵清前账,并续购新的军火。但苏方坚持索要现款。付款问题相争不下,牵动了中苏最高当局。蒋介石决定直接诉诸斯大林。5月5日,蒋在给斯大林的电报中表示:“我国实无外汇现金可资拨付”,希望苏联能同意中国以货物抵运,“庶不致影响外汇,而经济得以维持,战事亦可顺利进行”。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困难,斯大林和苏联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于5月10日复电表示:“吾人完全理解中国金融财政之困难情况,……因之,吾人对武器之偿价,并不要求中国付给现金和外币。然吾人愿得中国之商品,如茶、羊毛、生皮、锡、锑等等。”这一争端遂告解决,中国以农、矿产品的现货偿还了苏方的丙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