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日本最新国际裁判管辖立法中,明文规定了以“特别事由”驳回起诉。这个最新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虽然日本的法律体系在传统意义上属于大陆法系,但最近几十年日本不断吸收两大法系的精华,通过学说和判例等,吸收了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制度。此次《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九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的涉外案件,即使日本法院具有管辖权,考虑到案件的性质、被告应诉的负担及证据所在地等一系列因素,如果存在特别的事由,使日本法院继续进行审判有害于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妨害正确及迅速审理的实现,则日本的法院可以部分或全部驳回起诉,拒绝行使裁判管辖权。“特别事由”的规定是日本借鉴其他国家“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而来,对于保证日本法院公正、迅速和正确地进行裁判,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也将面临更多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应该加强研究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和实践,并在今后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时加以借鉴,未雨绸缪,对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制度,解决我国法院面临的国际民商事裁判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等问题、展开更广泛的司法协助,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利益,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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