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惬意的生命价值,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反之则不然。惬意事物对不惬意事物的优势价值是明证的。但是,惬意事物和不惬意事物的价值本身乃根据它们是否同时可以提高生命价值来确定。若一件惬意之事同时是不利于生命的事,它就是坏事,就没有生命价值。惬意事物的价值与其惬意程度无关,由感到惬意的生命体自身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何种价值决定。所以,对生命体有较充分价值的惬意事物,与价值较不充分的惬意事物相比,必然处于优势地位。每一种濒于灭亡的生命也可表现为:在生命的灭亡过程中促成一种进步(这样的事物和行为令人感到惬意);这种进步是该生命意向所指,与其明确意愿无关。欲望和感觉若产生反常,“正常情况下”不惬意的就变得似乎惬意;这种反常是感到生命走向灭亡的结果。因此,惬意事物的价值,确切说,具有这种价值的事物、状况(比如财产状况),作为惬意的源泉并不应该依“公义”平均分配给所有的人,而应据其生命价值按大小不等的需求进行分配。惬意价值的任何“平均”分配(甚至任何这种意向)都会“不公正地”伤害较高生命价值;所以是“糟”的,这种分配会伤害生命本身,使不断增强的意向转为感官感觉的反常,使本质上对生命有害的事物和行动被视为惬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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