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蒂利希:《存在的勇气》,第6章,成显聪、王作虹译,见何光沪选编:《蒂里希选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2]
[1] 丢勒(Albrecht Dürer,1471—1528):德国画家、木刻家。
[2] 注:蒂里希为蒂利希又一译名。
《爱、力量与正义》(1954)(节选)
一、正义、爱与力量在人格关系中的统一
(一)存在论与伦理学
在前四章中,我力求打下存在论的基础,意在把后三章要讨论的伦理学结构建立在此基础之上。但是,这个得自建筑学的类比只是部分地适合。在下层建构与上层建筑之间没有任何实在的分离:一个人不可能讨论爱、力量及正义的存在论基础而不以其伦理学功能为前提,一个人也不可能讨论它们的伦理学功能而不反复提及其存在论基础。
伦理学是关于人的道德生存的科学,它要寻求道德命令之根基,其效用之标准,其内容之源泉,其实现之动力。对以上每一个问题的回答,都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一种关于存在的学说。道德命令的根基、其效用的标准、其内容的源泉、其实现的动力,所有这一切都只能根据一种对人的存在和普遍存在的分析来阐述。没有一种关于存在之性质的或隐或显的断言,伦理学中就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