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有身体之间没有共同性质,知觉就不可能发生,甚至凭借动物身体的感性能力也不可能发生。如果用主观方式来表达这个条件,我们可以说:知性首先使知觉存在。因果律中因果只可能来自知性,也只适用于知性;所以知觉世界只对知性而存在,也只由于知性而存在。
第二个条件是动物身体的感性能力,或身体所具有的某些能成为主体对象的性质。
感觉器官通过它们的特殊情况而受到外界变动的影响。这里可以称为表象,如果这些情况既不产生痛苦,也不产生快乐,就是说,对意志没有直接意义,然而又被知觉到了,只对知识存在,身体就是直接被感知的,是直接对象。但是,此时我们不要从对象的整个意义上了解对象的概念,通过这种先于知性作用而又仅仅是对身体的单纯感觉,我们的身体并不是以对象的方式存在的。
最初是影响它的物质对某一对象的一切知识,对空间中被知觉的某一表象的一切知识,只由于知性而存在,也只对知性存在。所以,只存在于知性活动之后。像其他所有对象一样,因果律应用到身体各个部分,我们直接认识的首先是身体,在空间中感觉到的首先是观念。例如,当我们的眼睛看到身体或手触摸身体时,感受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