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作了规定。对医疗、药品等部分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将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 能够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而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将使广告发布前审查机制虚置, 对消费者权益也会造成损害, 因此,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伪造(即完全捏造)、变造(即对已经取得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进行部分增改), 或者将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转让他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因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取得的相关收入。2?? 并处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