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自己的学校章程决定招生人数,进行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合理、公开、公平和科学。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的是免费教育,招生对象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招生过程中要实行择优录取。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规定制定奖励和处分办法。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升学、留级、降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报道与注册、成绩与考核、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其目的是通过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学生的奖励是指学校对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表彰。对学生的处分是指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的一种惩罚,具体方式包括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是学校的基本权利,也是学校的一项义务。所谓学业证书是指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学生颁发的证明学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的证件,是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并在考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得到的学业资格证明,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般说来,学生经过学习,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获得学业证书,但学校如果在教学或考试环节不严格要求,降低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