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合议庭认为案外人高华公司出具的自愿承担诉争合同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违情理,遂远赴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的高华公司进行调查,结果表明高华公司对本案诉讼根本不知情,亦未出具过任何承诺声明,是陈齐辉伪造了高华公司的印章、介绍信,以高华公司的名义与华瑞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并以高华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交承诺声明。综合考察诉争合同签订的背景、诉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福铭达公司对相对人权利外观的认知等情况,认定华瑞公司是诉争合同主体,应当对福铭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3.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黑龙江省与山西省的双方当事人,还涉及福建省的案外人。
由于涉案事实涉及地域广,事实查明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与福铭达公司签订诉争合同的八工区项目部,究竟是高华公司的项目部,还是华瑞公司的项目部,是确定本案义务人的关键事实。由于华瑞公司再审申请时提出的新证据表明华瑞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这一证据可能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由此本院依法再审。在再审庭审时,高华公司主动揽责的行为,使法官感到有违常理,遂依职权远赴案外人高华公司办公地查明了事实真相。因华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但经过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这体现了再审申请审查与再审审理的法律程序性差异,也体现出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跨行政区域民事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