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历史发展的链条并非就此终结,伦理学首先把我们从“人人为己”带入到“我的角色及其义务”,然后再引导我们对现行确立的“义务”和“角色”进行评析并提出变革建议。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倾向:其一是使道德法典和社会制度“凝固起来”以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为此就要维护这些法典和制度的绝对权威,并尽可能地通过立法使之合法化;就要隔绝外界对该共同体的影响,并阻碍独立思考,防止产生不满情绪;最后还要提出一个迫使公民都能喜欢或容忍的共同目的。
另一种倾向是鼓励人们对道德法典和社会制度的批评和修改。只要有理由说明通过可行的变革,就能够消除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紧张因素,就能够创造和开拓新的发展机遇,那么批评和修改就是受到鼓励的。实际上,这种倾向就是主张社会制度以其自身的方式,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在其形成和发展中应该考虑每一位公民的个人目的和不满情绪。
在前一种发展类型中,道德和制度不能通过任何推理形式来为自己辩护,因为它是统治者之间意志冲突的结果。统治者要求公民向他们不折不扣地履行一整套的“道德职责”,但同时,统治者自己却拒绝尊重公民。他们披着“道德的”外衣,却在缺乏伦理基础的条件下,为自己聚敛各种各样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