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议题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TRIMS的范围、规则水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与限制性商业惯例等问题的认识产生了很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适用关贸总协定原有的原则和规则,同时制定新的规则,尽可能地把任何限制出口、直接或间接剥夺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应享有的利益,或限制扭曲贸易的措施都包括在约束范围内。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确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应充分考虑到外国投资与东道国经济贸易发展的一致性,如果这些投资限制措施是为保持这种一致性所必需的就不应禁止,谈判必须限制在那些对贸易有直接和明显负作用的投资措施上,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差别待遇。
在各方力量的较量中,最终使GATT对投资问题的谈判集中在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关键问题上。为便于谈判,GATT贸易谈判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供谈判用的TRIMS清单,分为投资鼓励和履行要求两大类,共14项,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