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模式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回答意义问题,因为一种表现作为面对挑战而发挥的技能,其价值完全存在于它本身,不依靠任何特殊的或独立的价值。我们不必认为,当出现了一个给人印象深刻的跳水动作或有人登上喜马拉雅山时,世界上有持久性的价值的总量便增加了。这种回答既不承认也不想迎合那种面对无限性人类能够做的任何事情都不重要的反对意见。挑战模式不理会这种意见,认为它是建立在对伦理价值性质的误解上的。
这种模式也不依靠某件事情的独立的重要性,尽管它承认给世界带来变化的重要性。创作出伟大的音乐、战胜肺炎或减少种族不公正是良善的生活方式,这显然是令人信服的,并且,假如挑战模式不能像作用模式一样给这些判断一个适当的位置,我们也不可能接受这种模式。说一个消除了世界上许多痛苦的人是在自己的生活中做着有技能的工作,这并没有歪曲表现或挑战的概念。然而这不单纯是一种把作用模式纳入挑战模式作为其一部分的方式,因为前者不会把成就的独立价值作为其伦理价值的尺度,而后者必须如此。按照挑战模式,一个人的创新、发现或创造对其生活的良善性做出的贡献,有着他所创造的东西的独立价值之外的重要意义。例如,可以认为一项发明的伦理价值取决于其难度和原创性、其作者充分利用自己能力的程度、他的专注程度或他的工作源于他在某个共同体或传统中的角色或献身意识。当然,挑战模式本身不规定应当用这类成百上千的考虑中的哪一种来判断一项成就对某个人的生活技能起着多大作用。我的观点未变:以这种方式去看待成就的伦理价值,而不是仅仅考虑它们的作用,使我们可以对自己以及别人的生活做出更细致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