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运用我们已经提出的综合命题仅当它在经验上可证实才是有意义的这一原则时,那么很显然,如果接受伦理学的“绝对主义”学说,就将摧毁我们的全部主要论证。同时,由于我们已经拒绝那个通常被认为可以在伦理学中给“绝对主义”提供惟一代替物的“自然主义”学说,我们似乎陷入了困难的境地。我们对付这个困难的办法是,表明伦理陈述的正确处理必须由上面二者之外的第三种学说来解决,这种学说是完全与我们的彻底经验主义相符合的。
我们首先承认: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效准,迄今为止,我们是与绝对主义者的看法相一致的。但我们不像绝对主义者那样,我们能够说明关于伦理概念的这一事实。我们认为伦理概念不能分析的理由是,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妄概念。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恰如,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做错了”,比起我只说“你偷钱”来,我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我附加说到“这样做是错了”,并不对“你偷钱”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明我在道德上不赞成这种行为。这正如我用一种特别的憎恶声调说“你偷钱”,或者加上一些特别的惊叹号写出这个句子。那个声调或惊叹号,对那个句子的实际意义没有增加任何东西。它只是表明在说这句话时伴随着说话者的一定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