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他人,就是质疑我的自由,我生存的自发性,我之于物的从属,这是一种“发动”的自由,一种猛烈的冲动,这样的冲动使什么都成为可能,甚至谋杀。“不可谋杀”刻画在他者出现的面容内,它将我的自由置于判断之下。在笛卡儿看来,对真理的自由承认,认识的活动,自由的意志,这些东西在确定性中从属于某种清晰的观念,它们从一开始就关联着一种与清晰观念的光明不重合的和自明的理性。一种因其自身的明晰性而矗立起来的清晰观念,关联着严格地属于个人自由的事务,一种不可悬疑的唯一自由,但这种自由最终必会走向失败。只有在道德中,这样的自由才被质问。道德因此主导着真理的作为。
可以说,是对确定性的彻底质疑使我们去寻找另外一种确定性:自由的正当性以自由为自我参照。这是显然的事。因为正当性不可能进抵非确定性。但事实上,自由的道德正当性既非确定性亦不是非确定性。它没有一种结果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但却实现自身为运动和生命,它的本质在于将自己的自由交托给无限的需要,在于对自身自由的彻底不宽容。自由的正当性不可从确定性的意识中导出,而要到一种之于自身的无限需要中,到对所有良好意识的超越中寻找。但这种之于自身的无限需要——因着它质疑我的自由,将我放到一种我不是单独的和我作为被判断者的处境里。这便是原始的社会性:人与人的关联属于判断我的正义的严肃,而不属于为我开脱的爱。此判断事实上不会像一种中立的东西到我这里来。面对中立者,我本能地是自由的。而面对面的二元性就发生在之于自身的无限需要内。我们无法证明上帝,因为这涉及一种先于证明的和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处境。伦理在看和确定性之外如实地描述了外在性的结构。伦理学不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是第一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