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上述问题,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 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 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 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的表述就应当清楚、明白, 避免出现前述争议。
这样规定, 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以吸引消费者, 进行不正当竞争; 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 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 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等等。对于这些内容, 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