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基本法的目的性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基本权利的最根本作用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和平等权的行使。公民只有在能防御来自各方对基本权利的侵害时,基本权利的这一根本目的才能够实现。
4.结论
通过进行宪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第三人效力不仅符合德国基本法,而且还正是基本法所要求的。联邦法院早在1954年就在其判决中明确承认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存在。[15]联邦宪法法院起初虽然并没有明确表态,而只是说明基本权利“首要”作用于公民防御国家侵害,[16]但是这其实已经承认了基本权利还存在针对其他外来侵害的防御功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和更充分的发挥其效力,宪法学必须拓展其作用。法律体系客观价值基础这一功能说明基本权利应该作为整体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评判尺度。在当今社会,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将其所表述的基本价值尽可能的渗透到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尤其是在社会权力日益增强,逐渐接近国家权力的今天或者私人之间的势力对比失去平衡时,私法保护已无法再平衡双方利益,这时只有借助于第三人效力功能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否则基本权利效力会逐步减弱,作用会逐渐丧失,这绝对不符合立宪者初衷。也许正是基于这些理由,无效力说在德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主流观点,此观点现在也基本已经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