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报复情结的不可避免性,还是其在当下情形中具有道德或社会层面的合理性,都不能限制耶稣的严肃主义立场。人们应该“爱他们的敌人”,“不仅要宽恕别人七次,而且要永远宽恕别人”,要容忍罪恶,不予回击,要不断让步,去祝福诅咒你的人,要对恨你的人行善。在所有的训谕中,抵抗和憎恨都是不允许的。当别人侵犯你的利益时,自我不应当维护自身利益,也不要怨恨自己所面对的不公正。如果每年成千上万的说教能对世人在瞬间情况下的不可能履行上述这些伦理要求提供一些建议的话,现代的教士们就可以剩下不少多愁善感了。在任何地方,耶稣的伦理都与典型社会境况下人们的欲望没有更明显的冲突,也与此种社会境况中常人的必然需求没有更明显的矛盾。
对这些要求的证成应当归于纯粹的宗教范畴,而与社会道德无关。我们之所以应当宽恕,是因为上帝宽恕[18],我们之所以应当爱我们的敌人,是因为上帝之爱无私无畏。人与上帝的关系是纵向的,而不是横向的。无论自然的欲望,还是社会的影响,都不应该考虑进去。当然,绝对的伦理态度总是需要考虑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对敌人的行善可以使人迅速超越憎恨;而宽恕罪恶可以是一种赎罪,它要求宽恕本身达到最大限度的审慎。然而人们必须认识到,考虑社会影响并不能完全证明耶稣的所有要求都是合理的。不抵抗既可能使侵略者感到羞愧而放下屠刀,但也可能使他的兽性膨胀。进一步说,如果行为被认为是受社会影响所发动的,那么,它就难以保持纯洁性从而保障这些社会影响,而后者被认为是用来证明这些行为之正当性的。基于这一悖论,纯粹的精明道德被彻底击碎。因此,基督警告那些因“在你的名义下,罪恶向我们屈服”而欢呼的门徒们,不要为成功而狂喜——“不要因魔鬼服了,你们就欢喜,要因你们的名记录在天上而欢喜”[19]。我们可以对这一训诫作如下的解释:不要满足于对现实罪恶的胜利,而要使你的生命与其终极的本质相一致。耶稣对通奸妇女的态度以及对自信之判断的厌恶之言——“让无罪的人扔出第一块石头”——表明耶稣对悔悟的看法是与其宽恕的观点紧密相连的。我们应当宽恕那些破坏社会的人,这不仅因为上帝宽恕了他们,还在于我们知道,在上帝眼中我们也是罪人。这种对正义者罪恶的洞悉和强调来自宗教观点,但它与社会问题切实相关。对犯罪处以惩罚的社会从来没有认识到它本身也会被其所憎恨和处罚的罪恶所污染,而且也对这些罪恶负有责任。然而,无条件地坚称将无罪视为拥有处罚犯罪权的前提条件,会使任何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都失去效力。因此,从这种耶稣的宗教道德洞悉中,不可能建立一个社会道德体系,就好像托尔斯泰反对监狱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刑罚的想法只能是空中楼阁一样。即使审判的执行官也是自以为是的罪人,他们意识不到自身与其设法镇压的罪恶有很大程度的关联,社会也必须惩罚罪犯,或者至少应当将他们隔离。但是,从更高的层次来看,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如下深刻见解:审判与犯罪同时具有相对的善与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