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此为止的论证清楚地表明,当某人做出一个诸如“这是对的”或“这是好的”的道德判断时,并不同样意味着“我赞成这,你也赞成吧”或“这好啊”或情感主义理论家们提出的任何其他等式的企图;然而,即使这类句子的意义与情感主义理论家们所提出的完全不同,仍有可能主张(如果证据充足),在用此类句子说它们所意味的任何东西时,说话者实际上正在做的无非是表达他的情感或态度,并试图影响他人的情感或态度。假如对情感主义理论的这般解释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道德表达的意义与使用是(或至少已经成为)两种彼此迥然不同的东西。意义与使用将以诸如“意义趋于遮蔽使用”的方式相互冲突。对于某个在作道德判断的人,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倾听他所说的来可靠地推断他实际所做的。况且,说话者自己就可能处在那些对他们来说“使用被意义所遮蔽”的人中间。也正因为他本身就意识到他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他可以确信他正诉诸那些独立的非个人的标准,而事实上他正在做的一切无非是以一种操控的方式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情感。这样一种现象又何以可能发生呢?
为此,我们不去顾及情感主义所号称的普遍性,而只将情感主义作为一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理论来进行考察。早在18世纪,休谟就在他整个道德理论的巨大而又复杂的结构中包含了情感主义的因素;不过,只是在20世纪,情感主义才作为一种独立的理论盛行起来,并且是作为对1903年至1939年(特别是在英国)所盛行的一系列理论的回应而盛行起来的。因此,我们应该询问,是否情感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可能既不是对道德语言本身的一种回应,而且首先也不是如它的倡导者所说的对道德语言本身的一种说明,而是对1903年以后英国的道德语言(也就是由情感主义全力拒斥的那个理论体系所诠释的道德语言)的一种回应与说明。那个理论借用19世纪早期的“直觉主义”之名,其直接的先驱是G.E.摩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