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前的道德,以及人们本身所处的当下环境中的道德←→未来的、遥远的或理想的道德(当前的、真实的人和关系都从属于或献身于这样的道德);
(6)一般行为的道德,以及积极生活的道德←→价值评价的道德,以及价值享受的道德。
很容易再增加一系列这样相互对比的道德倾向。两类倾向中的每一种都是合理的,它们都来自于条件本身的充分性,是互不相同却又不可避免的两个方向,人们生活的普遍任务被引向这两个不同的方向。这些方向表明了观点或各个哲学目的的自主性,它们同样不能被随意地操纵、互换,或者被降低到一种静止不动的水平。
4.统一性的寻求与价值探究
显然,伦理学不应采取排他的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这些方向中的任务一个方向。排他的态度会使该伦理学变得特殊化或片面化,它应当独立创建自身——不是高于当前的各种道德类型之上,而是与它们并驾齐驱。然而,伦理学的理念天生就是凌驾于这些道德类型之上的,伦理学是它们的统一。
但是,不同类型的主张如何才能统一起来呢?在这里,人们再也无法求助于这样的事实,即:多样性是某种经验主义的因而是偶然性的东西。还有一种说法也是不真实的:不完善性仅仅存在于对统一性的思考与意识之中,而统一性自身却不言自明地内在于实在之中。这一点已经不再构成问题,因为这些特殊类型绝不是通过经验主义的方式被感知的。从问题的实质来看,显而易见,每种类型——禀赋着独特的“类”——完全都是先天存在的。因此,统一性就只能是一种超拔于特殊主张之上的、综合的统一性。道德中的每个方向都意味着对其生活之最高目的的追求。但是在这些目的中,每个目的都要求将自身置于一个更高级的层面,它忽视了其他方向(这些方向就其本身而言都同样合理)也有类似的要求,否认自己与其他方向之间的并列关系。不仅如此,它进一步走向了惟我独尊的独裁者形象,显然有想要推翻所有其他方向的意图,有时甚至是想要消灭它们。那么,如何才能将单一而普遍的目的加诸于多样性之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