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题目即将结束前,在这里,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结论,以便能够消除哲学中向来十分盛行的诸多偏见与常见错误。第一,我们从前面的学说中不难了解,所有的原因都包含于同一种类中,而就特殊方面而言,有时我们在作用因与必需因两者之间所进行的区分,抑或是在作用因、质科因、形相因、终极因与模式因之间所进行的区分,都是没有基础可言的。这是因为,我们作用因的观念来自两个对象之间的恒常结合,所以即便我们无论何时看到这种结合,它都是作用因,若是观察不到这种结合,也就绝不会有任何的原因存在。依据同一理由判断,我们还一定得将原因与外缘的区别排除,如果它们被假设为代表着那些本质上有差别的东西。假如恒常的结合包含于被我们称之为外缘的名词中,那它便是一个确实存在的原因。如若不然,它根本算不上一种关系,所以也就无法引发任何的论证或推理。第二,相同的推理过程为我们证明了,与原因只存在一种一样,必然性也只有一种;对于精神的与物理的必然性的一般性区别,我们在自然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在前面对必然性的说明中可以看出,这一点是十分肯定的。物理必然性的组成部分是对象的恒常结合和心灵的倾向。要是这两种因素不存在的话,那就相当于是一个机会。既然对象之间一定保持着结合或不结合的关系,心灵一定倾向于或者不倾向于从一个对象转向另一个对象,那么在机会与绝对必然中就不含任何中介。即使削弱了这种结合与倾向,也不能使必然的本质有所改变;这是因为即便是在所有物体的作用中,他们也有不一样的恒常程度或强力程度,但并不会产生其他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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