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礼对于封建等级制度来说,也是须臾不可少的东西。由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特征是论等级、讲尊卑、别贵贱,所以在礼仪上必然要有烦琐而严格的规定,包括第宅、车马、婚嫁、丧葬、祭祠等都不准僭越。例如,贞观四年八月,唐太宗诏以“常服未有差等,自今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绯,六品,七晶服绿,八品服青;妇人从其夫色。”又如,唐太宗有一爱女名叫长乐公主,是长孙皇后所生,平日十分宠爱。当公主出嫁时,特意“敕有司装赍视长公主而倍之。”长公主是高祖之女,长乐公主之姑,按婚礼规定,嫁妆多少应随辈分高低而定。唐太宗将爱女嫁妆加倍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礼制的。魏徵便以为礼经“制有等差,渠可越也”,要求改变偏爱越礼的做法。长孙皇后闻知此事,督促唐太宗应以礼办事,从而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
第二,以礼制律,刑礼相辅而行。唐太宗继承与发展汉以来援礼入律的传统,一方面,把礼学作为制定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一部《唐律》,其绝大多数篇章都是按礼定律的。正如《明史·刑法志》指出: “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也就是说,以礼之出入作为量刑定罪的标准。唐太宗还指示房玄龄以礼修改恩不相及,祸俱株连的酷法。房玄龄“据礼论情”,修改了过去因犯“谋逆”而株连兄弟而处死刑的条文。这是以礼制律、改死为流的例子,说明唐初礼学与律学之间互相渗透,以刑外礼内的形式加强了儒家礼学对律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