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实现“能人和富人共舞”,有人甚至说有限合伙企业是世界上“最具有生命力”的企业。因此有限合伙的形式往往应用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此外,与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是合伙企业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不得终止。但在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中,合伙协议是约束合伙人的直接依据,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之情形发生,合伙即可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