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客难曰:“论云:猛静之音,各有一和。和之所感,莫不自发。是以酒酣奏琴,而欢戚并用。此言偏并 案:当作重 之情。先积于内,故怀欢者值哀音而发,内戚者遇乐声而感也。夫声音自当有一定之哀乐,但声化迟缓,不可仓卒,不能对易。偏重之情,触物而作。故令哀乐同时而应耳。虽二情俱见,则何损于声音有定理邪?”
主人答曰:“难云:哀乐自有定声,但偏重之情,不可卒移。故怀戚者遇乐声而哀耳。即如所言,声有定分;假使《鹿鸣》重奏,是乐声也;而令戚者遇之,虽声化迟缓,但当不能便 各本作使 变令欢耳。何得更以哀邪?犹一爝之火,虽未能温一室,不宜复增其寒矣。夫火非隆寒之物,乐非增哀之具也。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直至 各本讹真主 和之发滞导情,故令外物所感,得自尽耳。难云:偏重之情,触物而作,故令哀乐同时而应耳。夫言哀者,或见机 张溥本作几。汪本讹机。下机字放此 杖而泣,或睹舆服而悲。徒以感人亡而物存,痛事显而形潜。其所以会之,皆自有由,不为触地而生哀,当席而泪出也。今无 各本作见。案:因无而讹 机杖以致感,听和声而流涕者,斯非和之所感,莫不自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