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望颁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驳倒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严格遵循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16条第2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